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雄安档研:解读《档案法》(三)档案的管理—下篇

来源:雄安档研 日期和时间:2024年8月2日 属于:公司动态

在上一期的档案法解读中,档研和您深入探讨了档案保存价值鉴定、保管期限标准以及档案销毁程序等关键内容。本期,档研继续为您解析《档案法》中关于档案的管理后续条款,特别是针对非国有企业档案、档案交易限制、档案出境管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等方面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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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国家秘密档案的管理

《档案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,密级的变更和解密,必须严格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办理。这体现了对国家秘密档案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,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。

二、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与保管期限

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档案保存价值鉴定的原则、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,这些均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。这一条款强调了档案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,同时也规定了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依据和档案销毁的严格程序,以确保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。

此外,该条款还明确禁止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以及擅自销毁档案,这是对档案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有力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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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非国有企业档案的保护与利用

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,非国有企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日益增多,其中不乏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需保密的档案。根据《档案法》第二十二条,这些档案的所有者需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。若保管条件不足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,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将提供必要的帮助,或通过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措施,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。同时,鼓励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转让档案,但严禁出售或赠送给外国人及外国组织,以维护国家信息安全。

四、档案资源杜绝交易

《档案法》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,这是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和信息安全的高度负责。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档案,其具体处理办法将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,以确保档案在转移过程中的连续性和安全性。此外,档案复制件的交换、转让也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,防止档案信息的非法流通。

五、档案服务的规范化管理

随着档案数字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加快,档案馆及各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档案整理、寄存、开发利用和数字化服务的现象日益普遍。《档案法》第二十四条要求,委托方应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详细委托协议,明确服务范围、质量和技术标准,并对受托方实施有效监督。受托方则需建立健全档案服务管理制度,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,确保档案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无虞。这是对和档研同类服务公司提出的明确要求,需要严格遵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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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档案出境的严格审批

针对国家所有档案及特定非国有企业档案的出境问题,《档案法》第二十五条设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。未经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送、邮寄、携带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,也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。确需出境的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以维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。

七、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的特别关注

面对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,《档案法》第二十六条强调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收集、整理、保护、利用的工作机制。档案馆则需加强对这些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,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宝贵的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,展现档案在危机管理中的独特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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